台灣的專利法中將專利分成三類,分別是發明專利,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.
而日本則是"特許","實用新案"及"意匠"分別代表上述三種專利之形式.
美國則是不區分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,統稱"Patent",新式樣專利則稱為"design patent".
"發明專利","新型專利"及"新式樣專利"其定義:
專利法第十九條:「稱發明者,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。」
第九十七條:「稱新型者,謂對物品之形狀、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。」
第一百零六條:「Ⅰ稱新式樣者,謂對物品之形狀、花紋、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。Ⅱ稱聯合新式樣者,謂同一人因襲其另一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。」